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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3、分别决定。行政复议案件经集中审查后,由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分别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具体操作是:
  行政复议案件经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对《处理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审批后,《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行政复议法律意见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及其他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委托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加盖“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发出。
  市属部门无异议以及经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议决的案件,案件所属部门的联系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该案的《处理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呈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章后交还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送达。
  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按前两款明确的程序实施。对于疑难行政复议案件及有关重大事项,以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形式进行审查,具体内容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明确。
  (四)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相关工作制度。为确保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制定《行政复议委员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暂行办法》、《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查会议议事规则》、《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遴选办法》、《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等配套工作制度。
  五、案件管理
  (一)案件经议决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行政诉讼的出庭代理以及案件考核。经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被告为市政府的,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出庭代理诉讼;被告为市属部门的,由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参加诉讼,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协助;案件经二审法院终审裁决市属部门败诉的,年终依法行政考核时,不以该案败诉为由而扣分。
  (二)行政复议案卷的归档。依法由市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归档;依法由市属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由作出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组织归档后报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每月对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情况及办结情况进行统计,并通报市属部门。
  六、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推进试点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协调法制工作的市府办副主任及市法制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市编委办、市依法治市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局的分管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法制局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担任。市法制局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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