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琼价费管[2010]9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
  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推进,我省房地产业和城市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建设,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在本省市、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垦区以及经济开发区、旅游渡假区、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时按报建面积一次性征收。具体标准为:
  (一)海口市、三亚市征收标准为220元/㎡;
  (二)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征收标准为150元/㎡;
  (三)其他市、县征收标准为90元/㎡。
  三、减免征收范围
  (一)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房、棚户区(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建设资金全部由政府投资的非盈利性公益项目(市政、医疗、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环保设施等)和军队建设项目(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除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下列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征收。
  1、具有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盈利性质的建设项目;
  2、依法取得居民宅基地的居民住宅建设项目;
  3、工业类项目;
  4、限价商品房项目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规定减免征收的其他建设项目。
  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建成后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用途的应补缴已减免费用。
  四、我省城镇建设项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一律不得再收取水、电、气、道路、消防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减免征收范围。
  五、各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根据不同用地类别,不同容积率标准等条件,按不超过本通知规定标准细化各类建设项目征收标准,按规定减免征收范围制定具体减免办法,报省价格、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