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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纪委、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


  二、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处分规定》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要把《处分规定》的学习培训列入普法和反腐倡廉教育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确保时间、人员、内容和学习质量“四落实”。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处分规定》,进一步增强依法管统计、依法用统计的观念,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为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供有力支持。各级统计局、调查队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深入学习《处分规定》,牢固树立依法统计观念,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组织和管理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加工、提供和公布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坚决抵制和排除对统计数据的干扰,做遵守统计法、执行统计法的表率。要加强对统计执法执纪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准确把握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及其量纪标准,努力提高依纪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开设宣传专栏,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和基本精神,提高社会各界对统计工作重要性和《处分规定》主要内容的认识,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统计数据质量、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氛围,为进一步规范统计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处分规定》,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依照《处分规定》,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有关部门相互配合,深入、扎实、有效地做好这项工作。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对统计工作滥加干预,是统计上弄虚作假问题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因此,要把工作重点放在监督检查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地方、部门、单位领导干部执行《统计法》的情况上。凡是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以及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现象放任、袒护、纵容的,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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