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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纪委、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

中共河南省纪委、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
(豫纪发[2009]21号)


各省辖市纪委、监察局、统计局、国家调查队,各省直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省纪委监察厅各派驻纪检组、监察室,省委省直纪工委,省高校纪工委,省国资委纪委,省政法纪工委: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以下简称《处分规定》)已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做好《处分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中纪办发〔2009〕17号)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

  统计是经济社会管理和宏观调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做好统计工作,及时提供准确、全面的统计数据,对于各级党政机关正确判断形势、实行科学决策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当前形势下,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对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省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不断提高,统计数据总体上反映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态势,在了解省情省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仍然存在,在个别地方还比较严重。突出表现为:个别领导干部为了追求所谓政绩,授意、指使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个别地方和单位为了骗取荣誉和利益“按需要报数”、“按计划报数”,或者迫于横向对比和排序压力随意调整数据;一些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却不履行调查核实职责,有的对领导的授意、指使不抵制,个别的甚至主动迎合领导意图。上述问题如果任其发展,不仅严重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的权威,还将削弱宏观调控和宏观管理的信息基础,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严格执行统计法,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细化了统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规定,补充规定了一些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表现形式及其量纪标准,完善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它的公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反对和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坚强决心,对于促进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促进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保障统计工作的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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