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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甬政发〔2010〕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要求,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8〕7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以保障人民健康为宗旨,继承创新为主线,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政策保障,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全面推进中医药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2015年,在全市建立起城乡统筹、发展均衡、功能完善、特色鲜明、与群众需求相适应的中医药服务体系,中医药服务能力和可及性明显提高,对外影响力和辐射力明显增强,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基础条件较大改善,确立区域性中医疾病防治中心地位,全市中医药综合实力位居全省前列。

  二、进一步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

  (一)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要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医疗资源,形成以宁波市中医医院为龙头,各县(市)区中医医院和县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科为骨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科为重要力量,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和中医门诊部(诊所)为网点,融合预防、治疗、康复、保健为一体的中医药服务体系。

  (二)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群众健康的需求,切实加强对中医医疗机构的政策引导和扶持,重点办好一所已有的中医医院。中医医院的规模、服务功能应达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的《中医医院建设标准》的要求。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执业医师比例及领导班子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均不低于60%;临床科室负责人中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或系统接受中医药专业培训的比例也应达到60%以上,确保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并应加强对基层医疗单位的中医药业务指导,体现中医药服务的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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