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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0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民办学校录取学生时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试,不得要求报名学生提供其他学科类竞赛、等级考试证书,不得要求学生提供在低学段学校(幼儿园)或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考试与测试成绩或竞赛证书,不得要求小学或幼儿园推荐“学科学习特长生”。民办初中学校于2010年5月30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民办小学于2010年6月13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

  十三、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备案,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对民办学校上报备案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存在违规条款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要求学校及时纠正。

  十四、切实做好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以下简称《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市教委《关于加强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管理的通知》(沪教委基〔2010〕8号)要求,将持有《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招生入学工作纳入区域招生整体工作之中,研究制订相应的措施,统筹安排。小学阶段以进入公办学校为主,部分地区的公办学校限于条件不能完全接收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统筹安排进入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就读。小学毕业的持有《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统一安排至本区县公办初中就读。

  对持有《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及在本市借读的其他非本市户籍学生,学校应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十五、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育、艺术特色项目学校的整体规划和招生工作管理。经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中小学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可以按有关规定招收批准项目与计划的体育、艺术特长生。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和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建设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地区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办法,建立健全特长生资格确认制度,确定本区县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条件。严禁学校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区县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数不得大于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各区县要将招生办法、经审核批准的学校名单、项目名称、招生名额等报市教委备案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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