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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镇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镇
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
(甘政办发〔2009〕240号 2009年12月29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我省城镇供热效率,进一步保障城镇居民冬季采暖需求,根据《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城镇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城镇供热计量改革的重要性。

  推进城镇供热计量改革,挖掘现有供热设施潜力,提高供热效率,按期完成国家下达我省节能减排任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促进建筑节能工作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关系着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实施城镇供热计量收费,能够节约能源,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为用户节省热费,有一举多得之效。各市州要高度重视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建立供热计量改革目标责任制,统一协调,明确分工,加快推进城镇供热计量改革工作。

  二、城镇供热计量改革的工作目标。

  供热计量改革工作要做到三个同步:新建建筑工程建设与供热计量设施安装同步;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与节能改造同步;供热计量设施安装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

  具体目标:

  一是2010年采暖期前,所有城市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要全部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二是2010年采暖期前,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三是按期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350万平方米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计划任务,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各市州要将上述供热计量改革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靠实责任。

  三、加大供热计量改革的监管力度。

  各市州要加强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质量监督和销售等环节的监管力度。要将新建建筑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列入强制性验收范围,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供热计量要求的新建建筑,一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确保新建建筑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和计量收费的要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不同步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改造的,不能通过验收。对于不按照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等标准规范实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和供热企业及其负责人要依法处罚。要加强对供热设施和燃煤质量的监测检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供热设施,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指导和督促供热企业与用热单位及住户签订供、用热合同,督促供热企业向社会公布服务、投诉电话,及时受理用户投诉,促进供热企业不断改善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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