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调查。事故调查组分别对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管理原因进行调查取证并形成相关报告。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五)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结束后,事故调查组要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以及相关责任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事故报告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制度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
6.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
7.事故的责任认定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8.事故教训、应采取的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期限;
9.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和签名;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六)事故调查的时限。事故调查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人事故调查期限。
(七)非调查处理范围内事故的处理。
1.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属于自然灾害、治安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的,由事故调查组报请省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指派有关部门调查。
2.由于人员伤亡变化超出调查处理权限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3.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一)调查报告的批复。事故调查组要在事故调查报告完成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复结案。批复下发给相关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的有关成员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
(二)责任追究的落实。依据调查报告提出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处理意见。
1.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安监部门依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经济处罚;
2.对事故发生负有其他责任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由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
3.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