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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监察厅《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 (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年一月十五日

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
(省安监局 省公安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监察厅
二0-0年一月十一日)

  为规范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过各级政府、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逐年下降,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是,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事故多发,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也时有发生。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对于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建立事故预防推动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促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交通安全监管责任、防范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作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确保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真正落到实处,推动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好转,为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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