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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09)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8号)


  《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秦光荣 
2009年12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汇交、保管、利用测绘成果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支持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建立测绘成果的共享机制。
  第四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州(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指定的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具体负责测绘成果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和提供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下列测绘成果:
  (一)建立全省与国家测绘系统相统一的三等、四等大地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的成果;
  (二)测制和更新1∶10000至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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