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包括营销服务部)撤销
(一)受理机关:深圳保监局受理驻深中资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撤销申请和外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撤销申请。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三)申请人: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撤销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四)申报材料:1、申请撤销原因或理由说明;2、机构撤销后业务后续处理方案以及其他善后事宜的处理情况;3、总公司意见书。
(五)审查原则及标准:1、申请撤销理由充分;2、善后事宜处理妥当。
(六)注意事项:经深圳保监局批准撤销分支机构的保险分公司应该在收到批复2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要素由保监局统一规范。(见附件七)
六、监管提示
(一)为便于管理,各公司应于年初或开业之后及时向深圳保监局上报分支机构设立计划。各公司应当注重成本控制,防止盲目扩张。新设分支机构应高度重视维护当地保险市场稳定,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竞争、合作、共赢”理念。
(二)各级分支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开办任何保险业务。
(三)各公司要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深圳保监局将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与对该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相结合,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保险机构和相应责任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根据情况暂停受理其分支机构增设、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请。
(四)本指引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期限:深圳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为确保行政许可工作效率,各公司应当高度重视申报材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充实,并应提供联系人及电话。
(五)各公司在申报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同时填报电子文档。中国保监会“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已于2009年4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各公司应按照要求认真填报相关电子文档。详见《
关于报送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类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电子化文档的通知》(保监统信[2009]2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