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注意事项
1、筹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批准,筹建期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2、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3、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核准文件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4、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开业批复20日内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机构设立公告的内容要素由深圳保监局统一规范(见附件三)。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包括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场所
(一)受理机关:深圳保监局受理驻深中资保险分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申请和外资保险深圳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场所申请。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申请人:1、保险公司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由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2、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由保险公司分公司提出申请。
(四)申报材料:1、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见附件四);2、变更后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3、消防验收合格证明;4、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审查原则及标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六)注意事项:(1)如机构名称是以原所在区域名称命名的,保险公司应在申请变更营业场所的同时向我局递交使名称与新址相符的更名报告,或使用与地址无关联的名称。(2)严禁公司擅自迁址。(3)经深圳保监局批准变更营业场所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该在收到批复2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要素由保监局统一规范。(见附件五)
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
分支机构改建事项,是指保险公司申请改变分支机构层级的事项,如营销服务部改建为支公司或者营业部改建支公司。分支机构改建应按照 “先筹建,后开业”两步程序申报,筹建和开业所需材料和审查标准请参照前款“二、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筹建”和“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改建机构开业同时,原机构撤销,原机构经营许可证收回。原机构在改建筹备期间,可以继续以原来名义提供服务,直到改建机构核准开业时为止。经深圳保监局批准改建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该在收到开业批复2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要素由保监局统一规范。(见附件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