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变更营业场所、改建、撤销等行政许可事项指引》的通知
(深保监发〔2009〕71号)
深圳市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驻深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等行政许可事项,提高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变更营业场所、改建、撤销等行政许可事项指引》,现予印发。
本指引由深圳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变更营业场所、改建、撤销等行政许可事项指引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变更营业场所、改建、撤销等行政许可事项指引
(2009年5月)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营业场所变更、改建、撤销等行政许可事项,提高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3号)、《
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监会令[2004]8号)、《关于修订á
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ñ有关内容的通知》(保监发[2005]29号、保监发[2007]54号)、《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号)、《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1号)以及《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保险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本指引适用于在深圳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