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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保监局信访投诉披露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对接收的所有有效信访投诉情况,按季度通过山西保监局互联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

  第七条 山西辖内各保险主体信访投诉工作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在行业内通报披露,予以批评:

  (一)不接受或者阻碍、干扰山西保监局对有关投诉事项开展调查的;

  (二)对山西保监局转办的消费者投诉处理函件,在规定时限内不给予明确答复或故意拖延,经催办仍未能给出正当理由的;

  (三)信访人反映实际处理情况与向山西保监局回复情况存在明显差异并经查证属实的;

  (四)故意拖延或者拒绝履行已作出解决承诺的;

  (五)一年内发生已被投诉过的违规行为三次或三次以上的;

  (六)对初信初访解决不力,又被信访人投诉至监管部门,经查证投诉内容属实的;

  (七)其他信访投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 信访投诉反映山西保险市场主体存在违规行为,且情况属实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通过山西保监局互联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九条 信访投诉反映山西保险市场主体存在下列服务质量问题,涉及侵害消费者利益情况属实的,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予以披露;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除应按第八条规定披露外,还应向其总公司以正式文件形式予以通报,督促其改善服务质量:

  (一)不严格执行《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试行)》等行业协会制定的相关客户服务办法和标准,致使消费者合法利益受到损害;

  (二)未按照公司承诺,无正当理由对消费者拖赔、惜赔、无理拒赔,一年内被投诉三次以上的;

  (三)未进行投保前特别提示,且销售误导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服务问题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第十条 信访投诉反映山西保险市场存在下列行为,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予以披露:

  (一)非法开展保险业务的;

  (二)印刷、销售假保单欺诈消费者,给行业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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