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保监局信访投诉披露办法》的通知
(晋保监发〔2009〕37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信访投诉工作力度,加强社会监督,督促保险公司改善服务质量,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山西保监局信访投诉披露办法》。现予印发,请各公司认真学习,进一步增强合规经营和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意识,共同促进山西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山西保监局信访投诉披露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促进保险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督促保险市场主体改善服务质量,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投诉披露的工作原则:
(一)有利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教育,提高社会公众保险意识、维权意识;
(二)坚持依法、审慎、客观、公正;
(三)有利于促进公司改进服务,合规经营。
第三条 山西保监局法制处依据接收的信访投诉案件负责编写披露内容,办公室在报请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途径予以披露。
第二章 投诉披露的事项、内容及途径
第四条 对于接收的信访投诉,应根据其举报内容及调查事实,分别通过以下途径予以披露:
(一)以正式文件在行业内通报披露;
(二)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披露;
(三)通过山西保监局互联网站予以披露;
(四)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其总公司进行通报披露。
第五条 信访投诉披露的内容可包括:
(一)投诉案件概况;
(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要行为及对社会的危害;
(三)对消费者及保险市场主体进行必要的引导和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