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9、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0、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11、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12、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13、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14、车辆进出道路,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
15、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优先通行,或者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的。
16、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17、开关车门时造成交通事故的。
18、在高速公路上掉头、倒车、逆行或者在匝道上违法超车的。
19、其他单方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
各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均有过错,且各方车辆均有保险的,各方当事人承担事故的共同责任。共同责任不划分各方责任大小。
第五条 共同责任保险赔付方式
对事故各方承担共同责任的财损交通事故,各方财产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金额均在2000元以内,保险公司根据“互碰自赔”方式进行理赔(具体实务操作流程见附件《山西省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实施办法》)。
第六条 全部责任保险理赔方式
对一方当事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轻微财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交强险财产损失无责赔付简化处理机制》有关规定进行理赔。
第七条 快处事故当事人处置方式
发生财损事故且车辆能够自行移动的,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时,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
(二)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三)各自向保险公司设立的理赔电话报案;
(四)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协议书》上记录交通事故情况和协议内容,签字后各持一份。
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10或122 保险报案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