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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动车财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机动车财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节录

  第二条 快速撤离事故现场规定
  机动车发生仅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能够自行移动的,当事人应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后,迅速将车辆自行撤离现场,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或报警等候处理。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三款的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三条 快速处理方式和适用范围
  机动车财损交通事故可适用快速处理方式处理。快速处理方式包括当事人自行协商快速处理和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自行协商快速处理方式,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第四条 快处事故责任规则
  适用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中,一方无过错,另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全部责任:
  1、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2、机动车通过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的。
  3、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4、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5、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6、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机动车先行的。
  7、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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