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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动车财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到达现场的,要认真对事故进行查勘,填写查勘记录,初步判断各方财产损失,确定是否适用“互碰自赔”。
  1、交通警察参与事故处理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或者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经查勘确定适用“互碰自赔”的,理赔人员应向当事人明确说明“互碰自赔”办法的内容,经各方当事人同意,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认可,交强险承保公司凭此对本方车辆定损。
  2、经一方保险公司查勘确定按照“互碰自赔”方式处理的,未参与查勘的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认可,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按普通案件流程重新处理。进行查勘的公司须无条件向他方保险公司提供事故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未参与查勘的保险公司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上述资料。
  3、保险公司接报案后,应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查勘。一方保险公司到达现场后,其他保险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到达现场的,先期到达的保险公司可根据查勘情况确定是否可以适用“互碰自赔”,并进入处理程序。
  4、30分钟内各方保险公司查勘人员都未到现场的,承保保险公司应当认可经备案的保险公估公司或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的自方损失以及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的事故事实。未参与查勘的保险公司事后发现事故不符合“互碰自赔”条件的,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按普通案件流程重新处理,但可以向查勘公司或出险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反映。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协调处理机制处理保险公司间的理赔争议和纠纷。
  5、各保险公司均未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查勘,如事故符合“互碰自赔”条件,当事人可自行协商确定适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保险公司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应予认可。但有下列情况的不予认可:(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2)驾驶人醉酒的;(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6、对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得以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为由拒绝理赔。
  (三)“互碰自赔”赔偿处理
  1、被保险人向承保公司提供索赔资料: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协议书》;
  (2)损失情况确认书(定损单)或者车辆修理费发票(原件);
  (3)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或照片)。
  2、经确认适用本办法处理的赔案,保险公司应在案卷中加注“互碰自赔”标识。承保公司收到规定的材料后,应当在1小时内完成材料的审核和理赔工作。
  3、经审核索赔资料真实齐全的,承保公司在交强险有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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