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和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监督实施。本省此前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保险理赔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尚未结案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交通事故,经当事人申请,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理赔。
附件:1、《山西省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实施办法》
2、《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协议书》
附件1:
山西省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
“互碰自赔”实施办法
一、为简化理赔手续,提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效率,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互碰自赔”是指: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两车或多车发生碰撞事故,保险公司各自对本公司承保的机动车财产损失,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进行赔偿。
三、“互碰自赔”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两车或多车碰撞,各方均投保了交强险;
(二)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且各方损失金额均在2000元以内、无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
(三)经交通警察处理或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事故各方均有责任;
(四)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交强险承保公司报案;
(五)事故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四、处理流程
(一)接报案理赔受理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均应立即向交强险承保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报案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标划后,立即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协商,如各方损失均在2000元以内,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互碰自赔”。确定受理的,应详细询问记录事故的基本情况,并立即指派理赔人员在3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查勘。异地出险的,应立即委托当地相关机构办理,但委托到现场的时间从报案时间开始计算,不应当超过30分钟。
保险公司人员查勘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进行;保险公司人员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查勘交通事故现场。
(二)查勘定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