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动车财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公交管[2009]39号)
各市、县公安局交警支、大队,各保险公司:
为提高机动车财损交通事故处理和保险理赔速度,现将《山西省机动车财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四日
附件:
山西省机动车财损交通事故
快速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依法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障我省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实现保险快速理赔,方便交通事故当事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发生仅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能够自行移动的,当事人应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后,迅速将车辆自行撤离现场,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或报警等候处理。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
十三条三款的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三条 机动车财损交通事故可适用快速处理方式处理。快速处理方式包括当事人自行协商快速处理和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自行协商快速处理方式,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