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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厅关于举办第十二期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举办第十二期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甘语办〔2009〕9号)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省属中专学校: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大力推进全省国家公务人员、窗口服务行业从业人员、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经研究决定,于2009年7月15 日至7月25日在兰州举办第十二期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考核培训班,以充实各地、校测试员队伍,确保全省测试工作按计划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员条件

  1.熟悉和拥护新时期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和普通话语音理论,热爱普通话教学和推广工作。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担任普通话、语文或相近学科教学工作,或从事语言文字相关工作3年以上。

  3.熟悉普通话语音理论,熟练掌握汉语拼音和国际音标,熟悉本地区方言同普通话的对应规律,有较强的语音听辨能力。

  4.普通话口语等级在一级乙等及以上;

  5.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责任心强。

  6.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二、培训、考核内容

  1.新时期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普通话水平测试理论和方法;

  3.普通话水平测试实例讲解;

  4.普通话水平测试能力训练;

  5.汉语拼音测验、普通话水平测试拟卷练习、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和测试能力考核。

  参加本培训班的学员,其普通话口语水平一律以本期培训班测试的结果为准。

  三、培训人数

  本期培训学员100名,其中市州60名、高校及省属中等职业学校40名。各地、校可根据工作需求向省语委办申请。

  四、有关要求

  1.为了保证全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质量,省级测试员培训与考核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请各地 、校务必从严掌握选派标准,以保证培训的质量和过关率。不得选派体弱多病、患传染病的同志或怀孕的女同志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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