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建的非煤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和尾矿库。
四、考评标准及考评办法
(一)考评标准和依据。
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80号);
2.《贵州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黔安监管管一〔2009〕96号);
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AQ2007.1-2006);
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地下矿山实施指南》(AQ2007.2-200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
5.《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露天矿山实施指南》(AQ2007.3-2006)、《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尾矿库实施指南》(AQ2007.4-2006)、《尾矿库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
7.《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指南》(AQ2007.5-2006)、《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
(二)考评方法。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采取企业申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分级考评的方法进行。安全标准化分为一、二、三、四、五共5个等级,一级为最高,五级为最低。其中,一、二级的标准矿山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评定,三级标准的矿山企业由省安监局评定,四、五级标准的矿山企业由市安监局评定。
(三)考评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三年为一个周期。在有效期内,四、五级企业发生一次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三级企业发生二次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或一次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由颁发等级证书的安监部门撤销其等级资格,收回证书并在有关媒体公布。
五、考评程序
安全标准化等级采取企业自评和安全监管部门评定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考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评。企业组织自评小组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进行自评,形成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
(二)外部考评。企业按照自评等级,选择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考评机构进行外部考评。申请标准化一、二级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考评机构进行外部考评;申请标准化三级的,由省安监局认定的考评机构进行外部考评;申请标准化四、五级的,由市安监局审查符合要求的考评机构进行外部考评。考评机构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以及相应评分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考评,形成考评意见并向企业反馈。考评工作结束后,向企业提交标准化考评报告。企业自评与考评机构考评的等级不一致的,以考评机构评定的等级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