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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各县、区(市)政府要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统筹规划,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检验资源的整合与共享;要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要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对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专业技术水平等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保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抽样检验所需经费,并纳入地方财政经费,切实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
  (二)明确监管职责,确保机构改革的平稳过渡。

  各县、区(市)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本次机构改革的有关精神,明确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确保职能交接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松、不断、不乱,防止出现因职能交接而出现的监管空白、职责不清、责任不明。我市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调整到位前,现有食安委、食安办的职责、工作机制保持不变,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密切协作,确保监管工作无缝衔接,职能平稳交接。市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抓紧明确和落实审批、发证和监管等相关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的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检查《食品安全法》执法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不断改进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认真抓好食品安全各项工作
  (一)完善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

  各县、区(市)要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沟通协调机制,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并按《食品安全法》要求,建立起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提升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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