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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药品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药品目录的通知
(鲁人社办〔2009〕138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衔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现就《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甲类药品实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药品目录》采用分类实施的办法,甲类药品先行实施,乙类药品在我省新版药品目录发布后再实施,目前暂按《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版)》(以下简称《省药品目录》)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甲类药品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和“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或“婴幼儿用”。中成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剂型不单列。

  二、《国家药品目录》和《省药品目录》均列为甲类的药品,其限定支付范围暂按《省药品目录》规定执行。《国家药品目录》对剂型作出调整的,其剂型按《国家药品目录》规定执行。

  三、《省药品目录》乙类药品列入《国家药品目录》甲类的药品,其限定支付范围暂按《省药品目录》规定执行。《国家药品目录》剂型有调整的,剂型按《国家药品目录》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抓紧组织实施和宣传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尽快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调整对应工作,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时做好药品信息更新,确保甲类药品顺利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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