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法定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有《
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续延劳动者合同期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八)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并经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的,劳动合同按下列规定执行:
1.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2.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劳动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终止的,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6),送达劳动者本人,并要求劳动者本人签字、盖章确认。
(十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同时按照《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附件7)。
(十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