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用人单位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可以裁减人员,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依照
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履行以下程序:
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听取工会及职工意见,制定裁减人员方案;
3.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4.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如劳动者未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有上述第8项情形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