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劳动合同的续订
(一)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期满时可续订劳动合同,并计算为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续订劳动合同可以就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合同期限等内容订立《续订劳动合同协议》(《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5),与原劳动合同共同保存;也可订立新的劳动合同。
(二)符合《
劳动合同法》第
十四条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情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按照第7、8、9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按第7项解除劳动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需支付劳动者医疗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