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支付数额应当具体明确,或明确适用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报酬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数额或规章制度支付劳动报酬。
(七)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并签名、盖章后,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在将书面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时,应要求劳动者签收,并保留劳动者签收记录。
(八)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依法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与劳动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九)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其中用工形式应注明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或者劳务派遣用工。
(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续订劳动合同,应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按照《山东省用工备案办法》(鲁劳社〔2008〕51号)要求进行用工备案。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如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
(二)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专业培训、服务期、竞业限制、补充保险等事项需约定的,双方可依法书面约定,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三)用人单位依法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应将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告知新招用的劳动者。
(四)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五)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双方都可以提出变更工作岗位、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3),但需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劳动合同。
(六)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可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见附件4),并签名、盖章。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