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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合同管理操作指南》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合同管理操作指南》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0〕8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中央驻鲁企业、省直属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指导用人单位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劳动合同管理操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际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反馈省厅。

  二○一○年三月二日

  山东省劳动合同管理操作指南

  为了帮助和促进用人单位依法规范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有效避免劳动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和《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南。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工作指导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进行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关系适用。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可以在劳动者工作前、开始工作之日或者工作后一个月内。

  用人单位未在开始用工之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后补签的,应当按实际签订日期如实填写落款日期。劳动合同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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