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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防洪安全、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手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供应以及临时用地手续,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四)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港口规划的编制和港口岸线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使用港口岸线行为;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工业、建设、规划、农业、渔业、林业、旅游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长江岸线资源的使用权应当依法取得,并可依法转让。保护长江岸线资源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非法转让长江岸线资源使用权。

  第八条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利用长江岸线资源。

第二章 规划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国土资源、工业、交通运输(港口)、水、建设、农业、渔业、林业、环境保护、旅游等部门,依据本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国土资源、工业、交通运输(港口)、水、建设、规划、农业、渔业、林业、环境保护、旅游等部门,依据省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实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编制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实施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照长江岸线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科学确定长江岸线功能;

  (二)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各有关行业开发利用长江岸线资源,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发展;

  (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长江岸线资源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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