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26号)
《安徽省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2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安徽省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长江岸线资源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长江岸线资源,提高长江岸线资源利用的综合效益,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长江岸线资源,是指长江沿岸规定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共同组成的地带,包括江心洲、外滩圩和长江主要支流入江口河岸等。
第三条 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综合利用、集约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长江岸线资源的使用功能,主要包括产业布局、城市建设、港口设施、水工程、跨江设施、生态保护、旅游开发等。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对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实行统一管理。
省及沿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岸线资源的管理,建立由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业、交通运输(港口)、水、建设、规划、农业、渔业、林业、环境保护、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长江岸线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称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有关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省及沿江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