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0年淄博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相关标准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0〕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淄博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07〕104号)关于“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货币补贴面积标准、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确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城市居民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相关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2010年度各区县、高新区城市居民低收入标准为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分别为:张店区9352元、淄川区8548元、博山区8101元、周村区8111元、临淄区9327元、桓台县8858元、高青县6711元、沂源县7222元、高新区9513元。
二、2010年度全市住房困难标准为:无房户和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三、2010年度住房保障货币补贴面积标准为:一人家庭每户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二人家庭每户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