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要按照鲁政办发〔2008〕22号文件要求,认真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切实把监管工作落实到生产经营每一个领域和环节。坚持关口前移,加强对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治理整顿企业生产建设过程中违法分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的问题。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加强预案演练。
(四)严格落实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建立完善各级、各部门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每一位领导同志都要拿出足够的精力,认真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安排部署工作时要强调安全生产,在基层调研检查工作时要检查安全生产,在总结工作时要对安全生产进行分析改进。县(市、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同志,每周至少要有一天时间研究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继续坚持领导干部下矿井、下车间、登渔船检查安全生产制度,市级领导干部每两个月一次,县级领导干部每月一次。
(五)严格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要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细化分解落实到各个行业、地区和企业,严格通报和考核奖惩制度,对事故多发地区和单位加大工作督导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健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之中,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严格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按照中央《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鲁发〔2008〕17号文件的规定,对发生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实行一票否决,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五、突出抓好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一)大力开展“四个创建”活动。继续开展创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先进县(市、区)、先进企业、“安全社区”和“安全标准化示范园区”活动,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推动基层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建设,引导基层各级、各部门和企业单位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