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纳入社会化发放范围离退休(职)人员享受养老金待遇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工作,杜绝冒领养老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现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市纳入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范围离退休(职)人员(包括享受遗属补助待遇人员,下同)享受养老金待遇(包括遗属补助待遇,下同)资格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每年3至5月份对全市纳入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范围的离退休(职)人员开展一次享受养老金待遇资格认定工作。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相关人员资格认定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具体认定办法并对开展认定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公安部门负责违法案件立案处理、出具户籍身份证明和提供注销户口人员信息等工作;民政部门协助做好生存状况查询、提供死亡火化人员信息等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享受养老金待遇资格认定工作的业务指导、综合汇总、整理筛查工作,负责无管理单位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对各认定责任单位认定工作的抽查和检查工作;各街道、社区负责出具相关人员居住证明并配合做好走访认定工作;各社会保障代理服务机构、各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离退休(职)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本单位管理的离退休(职)人员享受养老金待遇资格认定工作,及时汇总上报有关情况。
三、纳入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范围的离退休(职)人员每年应在规定的时间、按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参加享受养老金待遇资格认定,凡未按规定参加认定的,暂停发放其养老金。暂停发放养老金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资格的,从停发之月起恢复并补发其养老金。
四、离退休(职)人员丧失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后,其本人或领取委托人继续冒领养老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予以追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对冒领养老金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对冒领人作出相应处罚;冒领金额巨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