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医学会、市医院协会、各有关临床质量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26号,请从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下载)转发给你们。为贯彻落实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要求,做好本市医院申报、初评、上报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的试点专科为:消化内科、骨科、妇产科、产科和儿科等五个专业;上海作为全国专科技术水平高的地区,每个试点专科可上报5个医院;申报医院不包括部队医院和中医医院。
2、各医院应认真对照《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评分标准(通用部分)》(以下简称“标准”),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3、请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和同济大学等主管部门,按照办法和标准的要求,对所辖医院组织开展现场检查、评估和申报工作。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医院,按试点专科进行分组排序后,于2010年4月30日前,统一报上海市卫生局医政管理处,逾期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