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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文物局关于同意重庆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南延伸段(二塘站至鱼洞站)征地区开工的复函

重庆市文物局关于同意重庆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南延伸段(二塘站至鱼洞站)征地区开工的复函
(渝文广行管〔2010〕7号)


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重庆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南延伸段(二塘站至鱼洞站)征地区文物调查勘探报告〉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重庆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南延伸段(二塘站至鱼洞站)建设工程属于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指派市文物考古所在该项目建设区域开展了考古调查、勘探,在该区域内发现2处古墓葬,由于同类遗存发现较多,保存状况差,市文物考古所已开展了留取资料的文物保护工作。同意你公司在该建设工程征地范围内施工。
  二、由于地下文物的不可预见性,在今后施工中,如发现文物,请你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通知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通知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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