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10〕80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代表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国税发〔2010〕1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资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
二、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国税发〔2010〕18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核定利润率不低于15%。
三、代表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依照税收协定、国税发〔2009〕124号文件及省局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