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淄博市2010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二、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及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符合有关规定,并满足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需要。
  三、配备总工程师,负责矿山企业开拓开采设计、作业规程审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查、水患防治等,提高安全生产技术保障能力。
  四、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认真搞好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注重考核,不断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术素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数量满足生产班次要求。
  五、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建立规范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每月及时、规范上报隐患排查月报表,将隐患排查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加强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
  七、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
  八、加强安全设施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各类安全设施台帐,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查检测和维护保养。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九、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将有关岗位责任、操作规程、规章制度等内容在相应的作业场所张贴、悬挂,在职工中认真组织学习,规范岗位操作,促进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十、加强重点时期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重要会议、重大节日及汛期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巡查力度;严格执行大雨、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制度。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