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安全教育培训。高度重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力争每个季度组织一期不同内容的安全教育培训。实行培训与考核相结合,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培训学校或专家技术人员组织实施。针对矿山开采方式不同,区分各个层次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师资力量,规范培训教材,实施分类指导培训、考核。对考核不合格、复核仍不合格的,取消从业资格。第一季度对所有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宣贯。第二季度对地下矿山安全管理人员及承包采掘工程的施工企业负责人进行专门培训,突出地下非煤矿山专业技术知识更新以及国家、省、市最新安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培训。第三季度以矿山企业技术人员为主,突出“预防水患事故措施和矿山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的培训。第四季度对地下矿山企业的安全矿长、机电矿长进行以“如何防止各生产系统事故及采取应对措施”为内容的培训。
(五)强化采掘施工企业监管。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淄安监字〔2010〕2号)要求,规范采掘施工企业的备案登记程序,督促发包矿山企业加强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进一步明确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与其承包工程费用直接挂钩,充分运用经济手段督促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禁矿山企业以包代管,严禁各施工项目部层层转包、分包,提高采掘施工队伍规范化管理水平。各采掘施工企业的安全保证金在矿山企业出具证明备案登记后,4月底按照市局指定的账户专户储存。根据各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备案登记情况,上半年组织对采掘施工企业安全专项检查。对未按《通知》进行备案登记的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隐患及问题较多的,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年内将组织有关区县局、矿山企业到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的省市进行核实。
五、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
各区县要全面促进非煤矿山应急管理体制和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建设,不断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与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的信息通报、工作交流、情况沟通和支持合作,共同应对由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汛期地下矿山企业要严格遵守“连续降雨超过50毫米或天气预报暴雨天气必须停产撤人的规定”。要加强应急值守,及时掌握重特大事故隐患的信息和情况,及时发出预警通知,为及时有效预防和处置事故灾难提供保障。要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及时修订完善,加强应急预案学习培训。6月份汛期到来前,各区县要组织辖区内所有地下矿山企业进行一次综合性的的停产撤人演练。要认真研究和改进非煤矿山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措施,签订救护协议,切实把应急管理工作抓紧抓实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