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机制。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自治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强化第一责任和责任第一,进一步明确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制度,把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放到同等位置认真抓好,努力形成领导有力、职责分明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和责权利相对应的责任体系,切实增强齐抓共管合力。各地要把责任措施细化分解到具体个人,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要进一步健全安委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联络员会议等工作机制;要健全完善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依法查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要加强和完善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建设,建立考核奖罚制度,细化量化考核标准、考核内容和要求,加强各项资料信息的收集归档整理,把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检查通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各项工作制度列为考核内容,不断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二)建筑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1、完善应急预案,提高保障能力。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建设,注重建筑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完善各种应急预案,并适时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减少事故损失。要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规范应急救援程序,配备充足的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以查施工企业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和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提高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2、加大建筑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防护措施费用,施工单位及时足额使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防护措施费用,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减少伤亡事故发生。要根据建筑安全技术发展的实际情况,限制和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技术,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设备,实现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定型化、工具体化和标准化。
(三)建筑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
1、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履职能力。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建筑安全监管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改善知识结构,拓宽工作视野,提高安全监管能力、行政执法能力和事故调查处理能力,加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力度,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建筑安全监管人员要认真学习钻研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专业知识水平;要深入基层单位、深入施工企业、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掌握建筑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联合、交叉专项治理检查的形式,查找工作的不足,要认真分析研究新形势下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规律和特点,创新监管思路,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年底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管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对各地建筑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
2、加强建筑安全生产执法,强化作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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