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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度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我厅将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以及事故多发施工企业进行重点督查和抽查。
  (四)检查总结阶段(11月1日-12月20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开展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情况进行认真归纳,全面总结,并于12月20日前将总结报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管处。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将对各地治理行动的进展情况适时组织联合抽查,请各地认真做好迎接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是“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针对辖区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专项治理行动工作的重点和措施,确保此次专项治理行动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在5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和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名单报至自治区安监总站。
  (二)结合实际,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各施工、监理企业要针对本单位项目的各生产环节和重点部位,突出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制定针对性强的实施方案,特别是控制预防高处坠落、坍塌、机械伤害、触电和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对策措施。做到专项治理行动与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与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相结合,与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相结合,与全面落实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相结合,保证各项治理措施到位,指导专项行动有序开展。
  (三)加强指导,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要依据有关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按照专项治理行动的要求,加强对施工、监理企业及其施工现场开展专项治理行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严格治理标准、坚持标本兼治,监督检查各项治理措施的落实,确保专项行动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各施工、监理企业在自查自改的基础上,要对施工项目部开展专项行动各阶段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坚持边查边改,对重要环节、重要部位要严格把关,确保治理实效。以此次专项治理行动为契机,推动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制度建设,落实治本之策,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关于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实行安全措施于备案管理的通知》,加强源头管理,严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程项目开工建设。

  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动员活动,研究事故发生原因,总结经验,提炼预防事故的技术性措施,逐步探索和制定专项整治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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