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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年”活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年”活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宁建办发[2009]81号)


各市、县建设局,建管(安监)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和宁夏安委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年”活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宁安办[2009]35号)的要求,为及时掌握各地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交流信息,通报情况,推进我区建设系统“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现就做好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信息统计制度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以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信息统计工作的基础上,把建筑安全生产的信息统计制度建立和完善起来,明确信息的上报内容、上报时间、牵头部门、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确保信息上报及时、准确,为做好隐患排查的各项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
  二、明确信息统计范围
  建筑安全生产的信息统计范围是:城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及建筑施工企业等相关责任单位。
  三、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各市要高度重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工作,认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信息统计工作,统计范围要覆盖本辖区内的各县(区),全面、准确、及时反映情况,各市动态信息当天及时上报,问题、体会、经验、成绩类信息3个工作日上报;各类表格数据必须当月28日之前上报。
  表中的“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检查发现后能够立即进行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施工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和治理方能够排除的隐患,或者是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是指在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中,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在以后全部或者局部停止施工作业,且已经列入治理计划的隐患。 “打击非法施工情况”是指对在建项目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安全报监手续等违反法定建设程序行为的治理情况。
  隐患排查情况文字说明的主要内容:各地对隐患排查方案的落实情况和排查进度,安全监督机构等相关责任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情况,建筑施工企业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自查自改情况,隐患排查工作责任落实和制度建立情况,上一季度重大隐患的整改、销号情况,以及好的经验、有效做法、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的安排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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