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机制。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给予重点援助。市、县(区)就业服务机构要开展上门服务和“一对一”的援助服务,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市、县(区)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科学编制下达企业安置退役士兵计划,有关企业要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安置义务。继续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六)建立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制度。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是指农村家庭成员中在劳动年龄内、有转移就业愿望但无人外出务工或就地从事二、三产业的家庭。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把解决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的就业问题作为农村扶贫工作的突破口,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与农民就业结合起来,实行“以工代赈”,就近就地开发就业岗位,优先吸纳有就业愿望的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有1人就业。
八、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一)明确职责任务,强化协调配合。做好当前特殊时期的就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县(区)政府要充分发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强化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劳动保障、人事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要积极主动地搞好组织协调。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资金支出结构,为落实各项政策提供保障。同时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就业促进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形势分析预测和工作督查。各县(区)、各部门要研究分析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准确判断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完善政策。要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政策贯彻落实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县(区)政府要切实落实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落实工作任务。要制定年度工作安排,进一步完善就业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对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