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土地政策
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住房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
2、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住房、居民重建住房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办理先行用地手续,其后按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
3、原址重建住房不超过原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的,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不再重新办理用地手续。需增加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的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收回注销原办理的土地登记手续,按新的用地规模办理变更手续。
4、异地重建需要土地置换的,不超过原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的,置换后的土地按原土地使用权类型办理,原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异地重建置换土地需增加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的,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5、因灾毁损的房屋所有权人自动放弃原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且不异地重建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进入市场交易,也可经本人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评估并报政府批准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6、因灾毁损住房的城镇居民购买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其原有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所购安居房土地使用权属按原有土地使用权属类型办理;
7、在地震中房屋毁损,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经审查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补办划拨用地手续。对不符合划拨用地政策或虽符合划拨用地政策但土地使用者自愿申请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可以以协议出让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8、通过竞卖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地震导致未开发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异地申请置换同等面积用地,原有土地由政府收回,置换后的土地按原有土地使用权属类型办理。
(四)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建筑区划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因地震损坏,经政府相关部门审定后,即可提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监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划拨资金。
七、工作步骤
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市政府《关于城镇居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实施意见》,分阶段组织实施:
(一)编制规划、制定方案阶段(2009年6月1日-2009年6月15日)。各县(区)在2009年6月15日前制定完成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具体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编制好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两年建设计划和需尽快拆除的危房计划。6月16日前上报市政府和城镇居民灾后重建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