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具有其它合法土地权属、房屋所有权属来源证明的。
2、土地使用权类型的认定
城市毁损房屋所属土地使用权办理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其它的可依法登记为划拨。城市以外的,按实际批准性质与类型确定。
六、重建支持政策
(一)税费减免
1 、税收优惠。城镇居民灾后重建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地震损毁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受灾群众购买安居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免征契税。经法定机构鉴定,对因灾损毁不能居住、使用的房屋和危房停止使用后,免征损毁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 、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对城镇居民灾后重建住房和加固住房,一律免征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征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项目;免征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主要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免征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书一次性工本费、房屋产籍查询费、房屋安全鉴定费等项目。
(二)信贷扶持
1 、优先发放住房建设贷款。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与支持灾区住房开发建设相结合,以保障性住房和安居工程为重点,对受灾地区的普通商品房住宅和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项目,居民灾后购置自住房,在贷款条件方面给予优惠。
对社会信誉好、开发业绩突出、积极参与城镇居民灾后恢复重建的企业和灾后重建居民,各金融机构按有关政策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积极参与城镇居民灾后重建的企业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金融机构应放宽贷款偿还期限,不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继续获得信贷支持信誉,在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
2 、优惠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属地、自住”原则,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城镇居民灾后重建住房、维修加固住房,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为10至15万元,贷款期限为5至10年,贷款利率在各档次利率基础上优惠1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