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置换土地重建住房
因规划调整或避让灾害等原因不能原址重建的,经政府批准可依照相关规定通过土地置换方式异地重建或吸引社会资金联合重建。
(三)租赁住房
(1)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规定申请租赁廉租住房。
(2)因住房毁损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困难家庭,可向政府申请租赁安居房,安居房建筑面积控制在40--80平方米。具体困难家庭标准和租金标准由各县(区)政府确定。
(四)购买安居住房
因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市受灾低收入家庭,可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申请购买安居房,每户限购一套;安居房建筑面积控制在40--80平方米;购买安居房超出控制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计价。安居住房产权管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安居住房价格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核定办法,由各县(区)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单位组织重建住房
(1)毁损住房为单位出售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的,由原售(建)房单位牵头组织重建。
(2)毁损住房为单位自管公房的,由单位组织重建,按安居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安置原住户。
(3)原产权单位不具备重建条件的,按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原居住户可申请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或租赁廉租住房、安居房。毁损房屋土地使用权由政府依法收回。
(4)原址重建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可通过置换土地异地重建。
(六)置换安居住房
住房毁损重建户自愿申请置换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可按优惠政策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原房屋和土地权属自行终结。
(七)货币终结
住房毁损重建户自愿放弃重建,申请一次性货币补贴并终结其原有房屋和土地权属的,可提高补助标准,具体标准各县(区)结合实际确定。
(八)购置商品房
根据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鼓励引导房地产企业参与灾后重建,开发建设多种类型商品住房。商品房用于城镇居民灾后重建安置,经审查属实的,可享受灾后重建各项优惠政策。
四、重建申请的办理程序
各类重建申请的办理按属地管理原则,以户(栋或小区)为基础,采取自愿申请、社区受理、乡镇审查、部门审核、政府批准的程序运行。属单位建房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单位申请,部门审核、政府批准程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