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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城镇居民住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除险维修加固程序

  1、地震应急评估为轻微损坏的房屋,可直接进行维修。

  2、地震应急评估为中等破坏和严重破坏的房屋,通过维修、加固后可以使用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实施维修加固的设计和施工。

  (二)除险维修加固补助资金发放

  1、发放程序

  (1)房屋所有权人提供地震受损房屋应急评估结论或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结论。住房属中等破坏、严重破坏的应同时提供施工合同和其它相关材料,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公示。将相关材料分别送至县(区)灾后恢复重建办公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3)灾后恢复重建办公室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房屋毁损类型和程度,确定除险加固房屋补助金额,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4)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助对象和标准发放补助资金。

  2、发放依据

  城镇受灾家庭向受损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房屋除险加固资金补助时,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受损自有产权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能够证明权属的材料。

  (2)受损房屋地震应急评估结论或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结论和受损房屋所有权人与委托实施维修、加固的建筑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

  (3)房屋受损家庭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授权的委托书和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明。

  3、发放标准

  房屋轻微损坏而不需加固维修或简单维修即可使用的住房,可不予补助。住房属中等破坏、严重破坏需加固维修的住户,可给予资金补助。城镇受损住房维修加固户均补助6000元。具体补助办法及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房屋受损实际情况制定。

  三、多种形式实施灾后重建受损住房经评估或鉴定需要重建的,重建方式按居民意愿确定;原产权单位、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按照抗震标准和施工图纸审查结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维修加固不得纳入重建房屋范围。

  (一)原址重建住房
  受损住房经评估或鉴定需要原址重建的,原房屋产权单位、房屋所有权人可申请在原址自建或联建。自建或联建住房项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房屋建设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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