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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宁建(建)字[2009]11号)


各市、县(区)建设局、建管(安监)站: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121号)精神,强化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促进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应当查验承建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

  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停止施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于作出最后一次停止施工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颁发管理机关(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工程承建企业跨省施工的,通过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抄告)提出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并附企业及有关工程项目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明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相关询问笔录或其它证据材料。

  (一)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

  (二)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三、颁发管理机关接到上款规定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60日的处罚。

  四、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接到工程所在地市、县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与发生事故直接相关的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并于接到报告或通报之日起20日内复核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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