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畅通统计信息渠道
市、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确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市、县区政府统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大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力度,不断提高统计整体工作水平。
各部门、各单位的统计工作人员,要在市县政府统计部门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开展工作,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认真履行向本级统计机构报送国民经济核算、服务业统计、社会事业监测等所需的本部门统计资料的义务。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属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专业统计资料时,应当同时抄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对政府统计部门要求报送的统计报表,各部门不得拒报、迟报、瞒报、虚报统计数据资料。各部门制发统计报表和开展统计调查,必须依法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备案后方可进行。部门统计结果中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数据,应当经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核实。各县区统计部门要加强基层统计人员管理,对统计人员有变动的,要遵循“先补后变”的原则,及时做好资料整理、归档、交接工作,做到报表台帐化、历史资料档案化。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
甘肃省部门统计管理规定》、《甘肃省统计巡查办法》和《甘肃省部门统计巡查办法》要求,认真开展统计巡查检查,积极支持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支持统计执法机构依法查处各类统计违法案件。要加强统计普法宣传工作,向全社会广泛宣传《
统计法》,普及统计基础知识,为统计工作营造良好的统计工作法制环境。
四、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
各县区政府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陇政发[2007]79号)文件精神,按照“各县区统计事业费按辖区总人口人均0.5元、市上按全市总人口人均0.1元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要求务必予以落实,不断加大对统计工作的经费投入,建立健全统计经费保障机制,使统计工作任务与所需经费保障相适应。大型国情国力普查(全国农业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要列入普查实施年份本级财政预算,常规性的统计调查所需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常年预算,对其他增加的临时性、一次性专项调查,其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应予以适当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