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规范法定代表人任职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须由章程明确的负责人担任,同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如果已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应事先解除已经担任的法定代表人职务。法定代表人人选不是章程明确的负责人的,或者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市教委、市民政局不予受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六、加强会费标准备案管理
社会团体制订、修改会费标准,应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要求,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教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时,违反合理性原则,或者未履行规定程序的,市教委、市民政局不予备案。社会团体不得依未经合法程序制定和备案的标准收取会费,或者超标准收取会费。
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社会团体、基金会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组织本会会员到市外参加相关活动,接待市外人员来访交流,与其他单位联合开展活动等,都应事先向市教委报告。市教委建立报告登记制度,并每年向各社会团体、基金会通报一次。
社会团体、基金会如有违反上述要求的,市教委、市民政局将视情况按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确定年度检查结论。情节严重的,按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市教委每半年召开一次社会团体、基金会工作研讨会,研讨会实行教育系统各社会团体、各基金会轮流承办制度;每年对社会团体、基金会进行一次工作检查和表彰一批先进社会团体、基金会及社会团体、基金会工作先进个人。
联系人:吴玉洪
联系电话:63625322 13609469991